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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建筑施工分包合同乙方不是建筑企業,有哪些稅務風險?

        發布日期:
        信息摘要:

       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,由于建筑相關法律對承接工程項目有資質要求,所以,無論總包還是分包的承接主體,一定是建筑企業,并且還要具備一定的建筑等級資質(勞務分包主體有的地方已經取消資質要求)。

       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,由于建筑相關法律對承接工程項目有資質要求,所以,無論總包還是分包的承接主體,**是建筑企業,并且還要具備**的建筑等級資質(勞務分包主體有的地方已經取消資質要求)。

        但是,現實中確實存在建筑施工合同的乙方是非建筑企業的,我們先來分析一下合同簽訂雙方為什么會這樣選擇,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是,簽訂合同的人認為稅務機關不會管企業怎么簽訂合同的事,沒啥風險。

        這樣操作真的沒啥風險嗎?稅務機關的確不會管企業怎么簽訂合同,這樣想是沒有問題的,但是進一步想想,由合同所衍生的稅務事項,稅務機關會管的,比如發票開具是否正確問題,稅率適用是否準確問題,稅金計算是否正確問題,這些稅務機關**會管的,如果在發票開具方面帶來風險,嚴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,如果在稅率適用上帶來風險,可能造成少繳稅。

        那么,一個非建筑企業(以商業企業為例,下同)承接了施工項目,簽訂了施工合同,會有哪些稅務風險呢?

        假設分包方是一個商業企業(乙方),經營范圍是銷售貨物,貨物的一般稅率是16%,如果和甲方簽訂施工合同,一般計稅方式下要開具10%的建筑服務發票,簡易計稅方式要開3%的建筑服務發票,提供的服務是什么呢——銷售某建筑材料。這里存在什么稅務風險呢?——應該是銷售16%的建筑材料,開具了10%或3%的建筑服務發票,乙方有少繳稅的風險;同時,實際銷售的是建筑材料,開具發票內容是建筑服務,有虛開發票的風險;如果是簡易計稅項目,本不可以差額扣除的付款(實際是購銷款)——變成了可以扣除的分包款(購銷合同變成了分包合同)——甲方少繳了稅!更進一步分析,如果稅務機關認為乙方開具的建筑服務發票是不合規發票,還會導致企業所得稅稅前不能扣除成本,帶來補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,如果甲方是一個房開企業,也不能作為土增稅的扣除合規憑證,還要補繳土增稅。這樣一分析,不是沒有風險,而是風險巨大?。?!

        如果合同已經執行了如何補救?還以上述商業企業為例,增加營業執照經營范圍,變商業企業為建筑企業,即使沒有達到**等級資質也無關大礙,就如同我們都知道掛靠是違背建筑法的,但稅務機關不去過問的道理一樣,因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,稅收源于經濟,應收盡收就可以了,不要去討論什么違法收入是否要征收的問題,那是純粹搞理論研究的人考慮的事。

        所以,簽訂合同環節**要融入稅務風險控制因素在里面,強化稅務管理事前控制非常重要,要在制度上,流程設計上,重大事項問題決策上,真正把稅務管理前置——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稅務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的作用?。?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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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,由于建筑相關法律對承接工程項目有資質要求,所以,無論總包還是分包的承接主體,一定是建筑企業,并且還要具備一定的建筑等級資質(勞務分包主體有的地方已經取消資質要求)。

       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,由于建筑相關法律對承接工程項目有資質要求,所以,無論總包還是分包的承接主體,**是建筑企業,并且還要具備**的建筑等級資質(勞務分包主體有的地方已經取消資質要求)。

        但是,現實中確實存在建筑施工合同的乙方是非建筑企業的,我們先來分析一下合同簽訂雙方為什么會這樣選擇,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是,簽訂合同的人認為稅務機關不會管企業怎么簽訂合同的事,沒啥風險。

        這樣操作真的沒啥風險嗎?稅務機關的確不會管企業怎么簽訂合同,這樣想是沒有問題的,但是進一步想想,由合同所衍生的稅務事項,稅務機關會管的,比如發票開具是否正確問題,稅率適用是否準確問題,稅金計算是否正確問題,這些稅務機關**會管的,如果在發票開具方面帶來風險,嚴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,如果在稅率適用上帶來風險,可能造成少繳稅。

        那么,一個非建筑企業(以商業企業為例,下同)承接了施工項目,簽訂了施工合同,會有哪些稅務風險呢?

        假設分包方是一個商業企業(乙方),經營范圍是銷售貨物,貨物的一般稅率是16%,如果和甲方簽訂施工合同,一般計稅方式下要開具10%的建筑服務發票,簡易計稅方式要開3%的建筑服務發票,提供的服務是什么呢——銷售某建筑材料。這里存在什么稅務風險呢?——應該是銷售16%的建筑材料,開具了10%或3%的建筑服務發票,乙方有少繳稅的風險;同時,實際銷售的是建筑材料,開具發票內容是建筑服務,有虛開發票的風險;如果是簡易計稅項目,本不可以差額扣除的付款(實際是購銷款)——變成了可以扣除的分包款(購銷合同變成了分包合同)——甲方少繳了稅!更進一步分析,如果稅務機關認為乙方開具的建筑服務發票是不合規發票,還會導致企業所得稅稅前不能扣除成本,帶來補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,如果甲方是一個房開企業,也不能作為土增稅的扣除合規憑證,還要補繳土增稅。這樣一分析,不是沒有風險,而是風險巨大?。?!

        如果合同已經執行了如何補救?還以上述商業企業為例,增加營業執照經營范圍,變商業企業為建筑企業,即使沒有達到**等級資質也無關大礙,就如同我們都知道掛靠是違背建筑法的,但稅務機關不去過問的道理一樣,因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,稅收源于經濟,應收盡收就可以了,不要去討論什么違法收入是否要征收的問題,那是純粹搞理論研究的人考慮的事。

        所以,簽訂合同環節**要融入稅務風險控制因素在里面,強化稅務管理事前控制非常重要,要在制度上,流程設計上,重大事項問題決策上,真正把稅務管理前置——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稅務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的作用?。?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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